参保患者住院待遇
阅读:754 发布时间:2014-02-18 13:30:03
城镇职工保险住院待遇:
1.起付线:医保患者住院首先要支付一定的自费段即起付线。我市目前规定三甲医院职工医保起付线为700元,本年度内二次住院为500元、三次住院为400元、第四次住院为300元,以后不递减。
2.自付比例:医保住院患者费用超过起付线后方享受报销,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的比例,即自付比例。我市职工医保目前规定的自付比例为:甲类药品和普通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负担15%,(退休职工负担10%)乙类药品个人负担25%,高、精、尖检查及治疗个人负担30%。住院床费个人负担40%。丙类为全自费。医保目录外项目全自费。
城镇居民保险住院待遇:
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按县、市、省级医院依次为300元、600元、900元,多次住院不递减。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依次为75%、60%、50%。在吉林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入院,无区域限制,出院时按医院级别可直接结算。
学生、儿童和未满18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保险住院待遇:
1.年度内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8.0万元。
2.学生医保住院起付线标准按区级、市级、省级(三级)及省级以上医院,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
3.学生因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起付线300元,按以下比例支付:1.5万元以下报销70%;1.5万元-3.0万元报销80%;3.0-8.0万元报销90%。
注意:各类参保人员,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和行为不良发生的费用均不在报销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