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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阅读:0 发布时间:1970-01-01 08:00:00

 

 
关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复查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和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劳社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为严格执行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准入标准,减少基金不合理支出,经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研究决定,对已审批的门诊慢性疾病、重大疾病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120121231日前审批的慢性疾病。
220101231前审批的重大疾病。
二、复查时间、病种及地点
复查工作采取分期分批方式进行。
(一) 第一批
复查时间:
2013612013630(周日除外)。
复查病种
慢性疾病病种: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肺结核、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恶性肿瘤、帕金森氏综合症。
重大疾病病种: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肝、肾、心脏、骨髓)的抗排异治疗。
复查地点:
1.市传染病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负责慢性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的复查(患者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医院)。
2.市结核病防治所负责肺结核复查。
3.市第六人民医院负责精神病复查。
4.市第二人民医院、吉化二院负责恶性肿瘤复查(患者可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医院)。
5.市医药学院附属医院负责尿毒症、器官移植(肝、肾、心脏、骨髓)的抗排异治疗复查。
6.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负责肺心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复查。
7.解放军第二二二医院负责脑血管疾病复查。
8.市人民医院负责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帕金森氏综合症复查。
(二)第二批
复查时间
20131010日至20131110日(周日除外)。
复查病种
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
复查地点:
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医药学院附属医院、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解放军第二二二医院、市人民医院、吉化一院、吉化二院均可(患者可任选其中一家医院)。
三、携带资料
在复查范围内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患者携带本人医疗保险卡、门诊病历本和慢性病、重大疾病审批表到所属复查医院的医保科登记。
四、有关要求
1.各相关定点医院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专人负责,保证复查质量,按时完成复查工作,有问题随时与市医保局监管部沟通处理。
2.在规定复查时间内,各种疾病复查费用由患者本人医保卡结算,并由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统筹基金支出。2013年度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统筹基金已全部用完的患者,其复查费用由个人承担。
3.对卧床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患者可委托家属到复查医院登记,由医院派专家到家复查。患者除交各项检查费外,还需交纳专家出诊费、交通费(出诊费、交通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4.临时去外地的患者,由家属或单位经办人员到复查医院登记,待患者回来后再到复查医院进行复查,其复查费用由个人承担。
5.由于参保单位及患者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参加慢性疾病、重大疾病复查的,市医保局不再进行补办复查。对未参加复查人员,按相关文件规定将停止相应的医疗待遇,如恢复病种待遇,按慢性病、重大疾病申办程序重新办理。
6.在当地居住的蛟河热电厂、蛟河供电公司、磐石供电公司、舒兰供电公司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患者由单位专管员负责组织到当地指定医院复查,并将复查资料统一报送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监督管理部。
五、说明
1.已审批的低保再保障人员的慢性疾病患者暂不参加本次复查。
2.各城区医保中心审批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患者暂不在此次复查范围。
3.已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慢性疾病、重大疾病患者可不参加本次复查。
4.两种门诊特殊疾病患者暂不复查。
5.在桦甸居住的中水一局、白山电厂、桦甸供电公司、江城监狱慢性病、重大疾病患者暂不参加此次复查,具体复查时间另行通知。
                     
                   
        吉林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O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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