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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阅读:722 发布时间:2015-02-16 13:12:0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个人门诊医疗费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的待遇支付办法。由每人每月3000元调整为每人每周1000元,每治疗周期不超过48000元。限额费用当期有效,不滚动,不累计。低于限额的医疗费用按实际支付,高于限额或超出治疗期限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经过48周抗病毒治疗达到临床治愈,停药后出现复发的患者的评定标准与初次办理相同,待遇支付标准同上。
二、提高血友病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待遇限额标准。血友病由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0元;系统性红斑狼疮由每人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0元。
三、将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帕金森氏综合症纳入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疾病管理范围。具体管理办法和支付比例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新增门诊治疗病种的准入标准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新增门诊治疗病种的准入标准
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准入标准
办理门诊统筹病种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史资料。
1.肝硬化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 有肝功能减退或门脉高压症的临床表现;
(2) 提供慢性肝病的病史资料;
(3) B超等影像学证据。
2.慢性肾小球性肾炎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 慢性肾小球肾炎病史资料;
(2) 尿化验异常,即蛋白尿、血尿、管型尿;
(3) 合并有高血压。
3.慢性肾衰竭(肾衰竭期)
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 慢性肾病病史资料;
(2) 近三个月内肾小球滤过率(或血肌酐清楚率)<20ml/min,血清肌酐在450—707umol/L之间。
4.帕金森氏综合症
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明确帕金森氏综合症病史2年以上,同时合并两个以上的肢体功能受限;
(2)住院和病史资料证明需长期治疗的;
(3)头部CT检查显示有颅内病变,支持本病诊断。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1.肝硬化:4000元;
2.慢性肾小球肾炎:3000元;
3.慢性肾衰竭:4000元;
4.帕金森氏综合症: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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