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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阅读:764 发布时间:2015-02-16 13:02:2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79号)、《关于〈吉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卫联发[2014]21号)和《关于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城镇居民医保相关政策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6.5万元提高到16万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起付标准。按照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调整为400元、800元、1100元。
        三、住院医疗费实行分段按比例报销。在一级及以下医院住院不分段,1元-160000元报销85%;在二级医院住院,1元-60000元报销70%,60001元-160000元报销75%;在三级医疗住院,1元-30000元报销55%,30001元-60000元报销60%,60001元-160000元报65%。 具体费用分段和报销比例见附表。
        四、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特指高精尖)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10%。
        五、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当地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六、城镇居民按年度参保缴费,缴费满1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居民参保后应连续缴费。没有按时续缴医保费的,在一个月以内补足欠费的,从补足欠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1个月以上的,从补足个人欠费之日起1个月以后享受医保待遇,其中欠费6个月以上的,视同新参保人员,其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自重新缴费参保之日起开始计算。
        八、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省统一要求,按照人均30元标准从当年政府补助中提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大病保险基金。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9600元以上的,由大病保险基金给予分段报销:0—1万元报50%,1—5万元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增加1%;5—10万元报65%;10-30万元报80%。年度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为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加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大病保险补偿按自然年度执行,参保人员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应当在12月31日结清当年费用。
        吉林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经办和管理,参保患者在全市各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享受大病保险即时结算服务。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1日
 
附表      
居民住院政策标准调整明细表
个人自付起付标准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医疗费用分段
(1-16万元)
报销
比例
备注说明
400元 一级以下 1元—160000元 85% 1、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当地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2、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项目费用时,先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比例统一为10%。
800元 二级 1元—60000元 70%
60001元—160000元 75%
1100元 三级 1元—30000元 55%
30001元—60000元 60%
60001元—160000元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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