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完善吉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决定对吉林市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5万元提高到9万元。
二、提高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1万元。
三、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依照我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报销。其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异地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降低比例部分不计入医保其他支付范围。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