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生儿落地险制度的通知
阅读:733 发布时间:2015-02-16 13:07:07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确保新生儿住院治疗时能及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新生儿落地险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吉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生育的新生儿,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享受最长30天的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0天内,发生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医保卡和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新生儿入院通知书(或医疗诊断),到市医保局办理临时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看病,按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待遇标准结算。
二、新生儿自出生起30日内缴费参加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设待遇等待期,从缴费之日起自动接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0日后缴费参保的,按普通居民参保管理,缴费1个月后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按规定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新生儿医疗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31日